如今部分与开商互为“父子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现对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不重视,以及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尤其是在涉及开发商利益时,物业管理企业常对开发商予以袒护,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加重,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管理费来抗拒,加之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很长,有的长达七八年,矛盾越积越深。
解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依然普遍存在。
解决方法:入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是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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