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析:开发商违规出售回迁房致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原告赵峰与被告天盛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回迁房,总价75.4万元。赵峰按指示将购房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但天盛公司既未交房也未退款。法院查明,赵峰非拆迁范围内居民,协议内容虚假,损害公共利益,最终判决合同无效,天盛公司需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二、争议焦点
- 合同效力认定:非拆迁居民通过虚假协议获取回迁房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 返还金额计算:收款账户非公司账户时,如何认定实际收取的购房款?
- 利息赔偿标准:合同无效后,原告主张四倍贷款利率的利息是否合理?
三、法律分析
- 合同无效的法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天盛公司虚构拆迁户身份,通过虚假协议将回迁房违规出售给非拆迁居民,直接损害了真实拆迁户的安置利益,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故合同自始无效。 - 实际收款金额的司法推定
法院认定钱华、孙宇为天盛公司指定收款人,结合转账流水、同类案件判决及发票收据等证据,确认赵峰支付的75.4万元为单套房屋购房款。尽管公司辩称仅认可部分金额,但法院通过“完整证据链”突破形式审查,认定款项性质。 - 利息损失赔偿的公平性考量
合同无效后,天盛公司长期占用购房款导致赵峰丧失购房机会,法院支持按四倍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虽被告主张高额利息变相鼓励违法行为,但法院认为资金占用损失客观存在,需平衡过错与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四、判决启示
- 合同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购房者需警惕“特殊渠道”房源,尤其是回迁房等政策性房屋,应核查卖方资质及合同真实性,避免因协议违法导致权益落空。
- 证据链构建的重要性:款项支付凭证、第三方证明(如村委会盖章文件)、同类案件判决等均可作为关键证据,强化主张的合理性。
- 行政监管漏洞的警示:本案暴露了行政机关在审查法律文书真伪时的疏漏,提示相关部门需完善电子文书核验机制,防范利用伪造文件骗取不动产登记。
五、结语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一方面严格审查合同效力,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证据链推定实际交易事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同时,案件折射出房地产交易中法律风险与监管短板,提醒公众强化法律意识,行政机关亦需提升审核能力,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房产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