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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遮蔽纠纷的处理及补偿标准
  (1)通风、采光标准的确定    确认影响通风、采光的标准,应根据发生地(市区还是农村)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或衡量:    a、市区内的建筑物应审查其建造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的高度、层次、间距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应视为对通风、采光有影响,反之则无影响。    b、农村的建筑物应审查其建造是否符合当地群众“公认”的通风、采光标准(如村规民约)。如无此……
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共住房条件的改善,因安装防盗门、封闭阳台、安装铁栅栏等因使用公共部位而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日益增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民法草案建议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所有人在行使专有部……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在……
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发包人业需承担什么责任?
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包人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合法、公平、诚信原则,总承包人基于自己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予以保障。总承包人即使已经将工程款向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完毕,但只要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付清实际施工人的工程……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因及法律对策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话题,因为工程款的结算对发包方、承包方的利益都有巨大的影响。从发包方角度来讲,将影响到房地产工程的移交、综合验收的组织,继而影响到商品房的交楼日期及因此与购房户的预售契约纠纷;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会影响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结算、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结算、承包商与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算等。笔者认为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不仅能解决当事各方具体经济……
建设工程施工案件中的优先权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其内容有以下几条: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主体问题
1、当事人相应的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主体不适格。目前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规避资质问题达到中标结果,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投标,所得利益内部分成。这样的施工合同往往以报价低廉、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低、工期不确保、程序简单、监管不到位为特点。规避的方式多为证书借用、名义顶替、实为独立明为附属等。笔者认为不具备上述资质、资格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范围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从法律上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如何处理?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承包人)。对于转包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确禁止。实践中,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主张该案不立案的理由是,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专门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规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并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履行地。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且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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