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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案情】

2011年,某局承包建设某高速公路A标工程后,将该工程的某路段分包给被告万全公司施工。2012年11月13日,被告万全公司将其承包的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李仁施工。2013年1月15日,被告李仁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防护和涵洞工程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许某施工。

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15年12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其工程款经审核,被告李仁尚欠原告许某工程款201597元。

20116年,原告许某因追要工程款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仁与被告万全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欠款。

 

【评析】

第一,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根据我国《建筑法》第29条,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应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这些条件就属违法分包。本案中,总承包人中铁某局将浦南高速公路浦城路段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万全公司施工,符合我国《建筑法》的规定,此合同合法有效。但分包单位被告万全公司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被告李有仁以及被告李有仁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许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分包。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将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作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需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将发包人作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此规定目的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对于 发包人 ,理论上的理解有所不同。法官认为,对于发包人,应作狭隘理解,即只指中铁某局,而不能扩大解释地将被告万全公司也理解为发包人。

 

第三,为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建筑施工领域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好地保护,应对违法分包人的法律责任予以加强。本案中,由于被告万全公司与被告李有仁对违法分包存在共同过错,对拖欠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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