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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如果认定


出卖人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确定标准

出卖人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超过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标的物;另一种则是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现实地向买受人交付。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责任。出卖人逾期交货时,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在出卖人已经为实现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即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什么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2、  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  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有出卖人承担。

4、  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结合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和四川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作此处理,目的是为了催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对买受人的损失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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