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是否适用“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核心的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以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仍然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
1、 从合同的履行内容来看, 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与有体物的买卖均以交付标的物为核心,表现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给付价款,二者的差别仅在于标的物的具体存在方式不同。
2、 从交易对象上来看,电子信息产品买卖的交易对象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产品,而不是电子信息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信息产品的买卖并不表现为信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也不伴随信息产品所附着的著作权的转移。
3、 《合同法》的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