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梁先生与潘先生是朋友关系。梁先生得知在某区有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但出于政策限制,梁先生本人不具有购买资格。梁先生了解到潘先生有购买资格,遂与潘先生协商,以潘先生名义购买房屋,梁先生出钱,房屋归梁先生所有,梁先生给潘先生“好处费”2万元,双方谈妥后签订了《协议书》。2002年5月,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得经济适用房一套,梁先生为此支付房款60万元。后,潘先生因经济拮据,以此房向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梁先生得知此事后,把潘先生告上了法庭,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追加银行作为第三人。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对此也有规定。本案中,梁先生并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其以潘先生的名义购买房屋,表面上是合法的,其目的确是非法的,梁先生与潘先生所签订的《协议书》因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梁先生为潘先生购房所支付的房款,潘先生应该返还。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银行基于对登记的信任,与潘先生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有效的。
审判结果:
在审理中,法院向梁先生释明,如果《协议书》无效,梁先生是否要求潘先生返还钱款,但梁先生坚持认为《协议书》是有效的。法院最终认为梁先生与潘先生之间的《协议书》无效,从而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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