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为恋人关系,被害人刘某以个人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一套商品房,至2011年将该房屋贷款还清。2012年被告向原告提出想借用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抵押贷款,被害人将购房合同书及相关票据交给杨某。
而杨某贷款未果后,在被害人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与刘某的结婚证及刘某的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认购人变更为被告人杨某本人,后经由房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到房管所办理了房产证共有人为杨某和刘某。后杨某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李某。
刘某发现后报案,杨某被抓获归案。
【评析】
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杨某通过伪造结婚证、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等非法手段,虚构与刘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及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授权委托的事实,并且杨某将该房屋变卖并过户给案外人李某,致使刘某财产遭受损失。杨某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在行为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2.本案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受骗者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房管所,被害人则为遭受财产损失的刘某。虽然杨某是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相关材料将房屋过户,但并不能够将被告的该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杨某是通过诈骗手段,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管所产生了二人系合法夫妻以及该夫妻二人要变卖自己的房屋的错误认识,并借助了房管所可依法变更登记的有关权限,从而达到自己要变卖房屋的目的,使刘某蒙受损失。
3.杨某伪造结婚证的行为虽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该行为与杨某变卖该房屋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对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因此本案应当判定为诈骗罪。
【判决】
被告人杨某为达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隐瞒其与被害人不是夫妻的事实,同时向工作人员提供其伪造的结婚证、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最终将房屋过户出售给他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