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与陈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由陈某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没有履行其责任,黄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依法查明陈某有一套价值48万元的房屋,但只付了首付,且向银行按揭了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陈某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为保障黄某的权益,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的此套房屋。经法院查封后,权利人的利益还是未最终实现。
【争议】
对于房屋是否能被拍卖,陈某认为自己已为该房产在银行办了抵押,不应拍卖。而黄某认为该房屋为陈某所有,而其不履行其责任,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来清偿债务。
【评析】
本案认为,应该要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如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书履行其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利去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可执行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陈某的住房,人民法院可以对此房屋进行查封。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可执行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先后,其余用来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陈某在老家另有住房,可保障陈某自身及家属必备住房。因此,申请执行人黄某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对执行抵押房屋也有了明确规定,法院拍卖房产,应确保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偿还抵押权人后方可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案中,陈某房屋被拍卖后,所得价款应该可以满足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实现。
从现实社会的趋势来看,在制度和程序上若能明确是否能拍卖被执行人按揭的房产,其积极意义有:一是能提高实践的可执行性,有法可依;二是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能有效打击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