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限购联手中介结果买不成房子还花冤枉钱
【案例】
2012年3月在某中介公司的撮合下,郑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想买下顾某在某楼盘的两室两厅的房子,价值280万元,首付85万元。双方约定同年6月30日前完成交易手续,中介服务费为28000元。
郑某向中介坦白自己属于限购对象。中介得知后,称“自有办法”。中介出主意要帮她妹妹办理纳税证明,实际是用她妹妹的名义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郑某也没多想,爽快地支付部分中介费和相关办税费用,共20000元。不想自己妹妹也是限购对象,房子终究没法买成。
郑某认为,该中介公司应该知道她和妹妹都是限购对象,还让她签订三方合同是欺骗行为,于是要求中介把二万元的中介费和相关办税费用退回,协商未果,故郑某上诉法院要求返还。
中介公司认为,是郑某声称自己可以解决好问题,其是私下委托中介人员帮忙手续。中介公司不但不赔偿还提起反诉称已经履行了中介服务,郑某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郑某应继续支付剩余中介费和违约金共五万多元。
【分析】
郑某作为买方,对自己及妹妹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应负有必要的审慎义务,明知属于限购对象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应由郑某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本案的中介已经提供了订约机会并促成签订合同,根据公平原则,郑某不应追回中介费。而该中介公司作为专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组织,中介应当清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如实告知买卖双方。可见中介未能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构成违约故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
法院一审理识破了双方都存在恶意规避限购侥幸心理,决定“各打五十大板”即谁的诉求都不支持。郑某不应追回中介费而中介也不该追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