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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守约方是否要支付中介费?


上海的郭女士通过中介买房,已经签好房屋买卖合同,房东却违约不卖了,买房计划“泡汤”。偏偏这时,中介公司还向她索要2万元的佣金。佣金要不要付?付多少?双方难以达成一致,闹到了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介公司提供了部分居间中介服务,判决郭女士支付中介公司报酬6千元。

2012年9月17日,郭女士由其丈夫代理,与案外人房东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佣金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佣金为2万元。同月22日,案外人何先生与郭女士及其丈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后,因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计划也宣告“破产”。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1万元。

因就佣金问题协商未果,中介公司于2013年1月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通过居间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可收取相应佣金,判决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6千元。郭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案中,郭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郭女士支付居间报酬。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郭女士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成立后,尚须协助办理相关抵押注销、合同公证、见证、评估、产权过户、贷款、领取产证、交房等相关手续,在郭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客观上无需再履行该等义务,其有权主张的居间报酬相较于交易全部完成的情况,应当予以部分减免。因此,一审法院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将居间报酬酌情确定为6千元并无不当。故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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