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张女士状告女婿龚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张女士所有一案(法周刊11月4日以《“丈母娘购房”的争议新版本》为题进行过报道),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张女士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判决房子为张女士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张女士在广东东莞认购了一套房子,缴纳了2万元定金,后购房合同上写了张女士女婿龚先生的名字。张女士缴纳了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费,同时将房子出租,并以张女士个人银行账户为房子办理了委托银行代扣电费协议。张女士向法庭提供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原件。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张女士称,购买此房前她在大陆其他地方也购买了商品房。按新的贷款政策,其首付款额度大幅提高,贷款利率也要相应提高,故当时协商以龚先生名义购房。现女儿女婿闹离婚,张女士再三要求女婿协助办理变更房屋产权手续,但遭拒绝。龚先生则称张女士口头表示赠与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贷款系龚先生自行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龚先生既主张是张女士借用其银行卡发生往来,又主张是其本人发生的借款往来等,存在相互矛盾,亦未能作合理说明,故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信。张女士的主张有租赁合同等证据佐证,且与龚先生提供的还贷清单相互印证,足以表明张女士确有出资偿还贷款。
法院认为,龚先生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陈述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情形。如果如龚先生所述,张女士向其赠与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则其他费用等应由其自行缴纳,但实际上涉案房屋的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均是由张女士支付。房屋作为大额财产,买房合同、收据等一般人均会谨慎保管,而龚先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原件。收楼及房子出租等情况,龚先生均不清楚。即使如龚先生所说,系其委托张女士办理,但此关系到房主权益,龚先生如果真是房主,也应当有所了解。故龚先生主张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以龚先生名义购买,但从选房、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含定金、首期款、契税等)、委托改造装修、收楼、缴纳物业管理费、出租、偿还银行贷款等过程来看,张女士始终参与其中,足以认定张女士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遂判决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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