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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
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1、 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2、 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所谓合理期间,它包括两个时间——……
出卖人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如果认定
出卖人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确定标准出卖人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超过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标的物;另一种则是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现实地向买受人交付。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责任。出卖人逾期交货时,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在出卖人已经为实现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
如何确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标准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到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凭样品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 样品的确定标准。样品买卖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须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品质的,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而且样品须与订立合同时……
仅有结算单或者开具的发票,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仅有结算单或者开具的发票,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结算单、发票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属于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对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作出判断。(1)结算单、发票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发票还是财务凭证和税收凭证,通常均以真实的买卖交易为基础,故结算单、发票对买卖交易之发生有一定的证明力。(2)结算单、发票本身并非买卖合……
证明买卖合同成立,需要哪些证据?
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哪些?   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当人所接受的证据。(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4)根据《合同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
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合同有效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违约责任是以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该条规定实际上已经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性,亦即承认了买卖等合同的效力不受处分权……
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仍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
对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是否适用“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核心的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以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仍然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1、      从合同的履行内容来看,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与有体物的买卖均以交付标的物为核心,表现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给付价款,二者的差别仅在于标的物的具体存在方式不同。2、      从交易对象上来看,电子信息产品买卖的交易……
买受人保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条件有哪些?
买受人保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条件有哪些?1、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多交是指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应认定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标准。2、   买受人拒绝接收并通知出卖人。拒绝接收,又称拒绝受领,包括事实上的拒绝受领和法律上的拒绝受领。买受人将多交付的标的物接收下来,是问哦事实上的受领;买受人向买受人明确表示或根据交易习惯、给付……
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与交付对交易的影响
甲将机动车卖与乙,已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卖与丙,无法交付和登记。如何确定机动车所有权归属?在该情形中乙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并能对抗包括丙在内的一切人。甲和丙之间构成出卖他人之物的关系,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关于“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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