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果园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以及对企业的经营权。
1、 家庭承包方式下的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 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已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承包人的所有继承人均不愿意继承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将转让费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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