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韩某妻子早亡,其与妻子生有三子。2001年韩某购置房屋一套,单独居住。2006年韩某突发疾病,卧床不起,其大儿子搬来和老人共同居住并照顾老人。2012年,韩某病故。韩某的二儿子和小儿子遂和大儿子协商,要求均分父亲留下的财产包括上述房屋,但大儿子称父亲留有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大儿子,当时有3位邻居作证,亦证实大儿子的说法。为此,三方无法协商一直,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因此,危急情况是口头遗嘱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口头遗嘱除了应符合遗嘱的一般法律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审判结果:
法院审判后认为,大儿子所称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的遗嘱,本案应当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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