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据此规定,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分为两种:
1、 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可以由双方协调或者由法院裁决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在这种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能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如果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也可能导致协议解除。在这种结果出现的情况下,遗赠人应当偿还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已经吃饭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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