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嘱扶养协议之间相互关系问题是确定,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按以下严重确定和办理:
(1)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按该协议办理。
(2)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嘱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遗嘱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3)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但立有遗嘱的,则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4) 在上述三种方式所要求的条件、情形均不存在,或者按上述三中方式处分了部分遗产时,对遗产或者未处分的那部分遗产即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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