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陈甲、陈乙、陈丙诉被告陈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陈X与江XX系夫妻,两人已去世,共生育陈甲、陈丁、陈乙、陈丙四人。两人未有遗嘱,留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以下简称209号房屋)一处,房屋占地约30平方米。该房占用的土地于1994年8月被核准登记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此外,该房占用的土地亦被登记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中。现三原告要求对上述房屋在原、被告间依法继承、分割。律师意见1.宅基地不存在……
两个以上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死亡时间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这一规定,就是我们在继承法……
被继承人生前即立有遗嘱又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怎样处理?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的法定形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
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相互是否有继承权?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依法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不是合法婚姻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呢》?对这一问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互相有继承权?继子女是指配偶的一方对于另一方与前夫或者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与他人再行结婚而形成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互相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应当视情况的不同而区别对待:(1)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赡养关系,就应当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 ……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法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其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据此规定,丧偶的儿媳、丧偶的女婿因为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注意赡养义务而取得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财产的继承权,是一种独立的继承权,与第一顺序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同等,因而不是代替其配偶继承,也就不会影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其……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同他们是否再婚有没有关系?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是因为他们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他们是否再婚没有关系。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再婚,是他们的人身权利,与是否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不发生影响。只要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应依法享有继承权,即使其已经再婚,也不能排斥……
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案例介绍:郑先生从事货运工作,2010年其为货车投保了1万元的车损险,为其自己投保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指定了受益人为其妻子王小姐。2011年3月,郑先生在外出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在事故中郑先生也因伤势过重死亡。经认定,郑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伤者起诉郑先生的妻子王小姐,要求王小姐对郑先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问题是,王小姐是否应当将……
【案情】章先生与姜女士于1982年12月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一女。2004年10月9日,姜女士购得座落于某村98栋1单元“8-1”号房屋。同日,杜某购得某村98栋1单元“8-3”号住房。2005年,章先生和姜女士办理的第二代身份证均显示家庭住址即户籍地登记地址为某村98号1单元“8-3”。章先生生前一直居住在房地产权证显示为“8-1”号的房屋中,从未在房地产权证显示为“8-3”号的房屋中居住。……
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案情】顾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顾大以及三个女儿。陈某于1982年去世,顾某由长子赡养于2012年3月18日去世,顾某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补发退休工资3675元,发放丧葬费36720元,抚恤金7000元,合计43720元。原告长子顾大诉称,从2002年起至其父亲去世时,其父亲一直在原告顾大某家居住,由其赡养。在此期间,其他子女从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