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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未验收的工程,应该支付工程款吗?


【案情】

2017年12月14日,被告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某装饰公司签订涂料粉刷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家装饰公司承包某新城B区涂料工程。同年12月23日,被告家居公司与第三人建筑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该新城一期B区地砖铺设工程。

随后,被告公司工程部副总齐某以工程进展缓慢为由,安排其他施工队完成第三人家装饰公司、建筑承包公司合同项下一部分工作,其中包括原告某建筑安装公司组织的施工队,约定被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宋某负责统计工程量,价款是按照副总齐某与施工队口头约定的为准。

原告按被告公司的安排进行了施工,并由现场管理人员宋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但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

被告公司通过转账、现金支付方式预付原告70万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不同意,故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812828元以及利息195078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案件性质及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应当予以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成物的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是进行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作,属于建设工程中项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该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根据原、被告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然而实践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依照口头约定完成了被告项目的内外墙涂料及地砖修补工作,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实际取得了该工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成立,从而应当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小结】 

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一些民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基于信任采用口头形式约定,这种信任关系一旦破裂,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存在着极大的争议。若承包人没有请求工程验收直接起诉要求工程款,法院不应支持。若发包人在收到验收请求后明确表示拒不验收,则应当视为承包人的验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也规定: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随后,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发包人实际验收工程后,承包人可以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在案件中申请司法鉴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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