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上海房产律师欢迎您~

探望权如何行使


探望权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法理上讲,这种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项内容,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但这种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1.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 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包括通话、通信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当事人应依据具体情况积极达成协议,并配合实施。当事人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是针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予协助另一方行使其探望权是而给予另一方的司法救济。

2.      关于探望权的中止

    《婚姻法》第38条第3 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上海房地产律师移动端指引添加微信红色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