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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面积进行搭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


【案情】

俞先生与孙先生系对门邻居,该楼为“一梯两户”结构,两家共用一个楼梯平台。俞先生住301室,孙先生住302室。该住宅在设计时,进户门比楼梯墙体后移了1米,由此,在每户住宅门前,多了约不到两个平方的楼梯平台。

俞先生某日发现,孙先生在进行房屋装璜时,在住宅外侧约1米处的楼梯平台上新建了三扇大门,将部分楼梯平台圈占了起来,新建的大门与楼梯墙体平直。由此,孙先生新建的大门内多了不到两个平方的使用面积。为此,俞先生要求孙先生拆除建造的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俞先生遂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并非因对专有部分在使用过程中的产生的权利合理扩张或限制问题而引起,而是由孙先生圈占共用面积引发的侵权纠纷,因此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本案中,孙先生将户门位置前移占用楼梯平台公用面积而且将其作为自己专有部分加以使用,明显已超出合理使用限度的范围,从而侵犯了作为相邻一方对该共有面积所享有的权利,故孙先生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本案中,俞先生与孙先生对各自住宅套内部分享有专属所有权,而对共用的墙壁、楼梯、楼梯平台享有共有权。相邻之间的楼梯平台属共有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占为己有。现孙先生所建的大门将部分共有的楼梯平台圈为己有,侵犯了俞先生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遂判决:限孙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拆除位于双方住宅之间楼梯平台上所建的三扇门,恢复楼梯平台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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