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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否要求调整?
当事人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否进行调整?以赔偿性为住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上的是对逾期付款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预先确定。由于预先确定,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一致便属常态,因此,允许当事人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调整,是消除契约自由所带来的不公正后果、维护契约正义的必要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在协议解除合同场合,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
在协议解除合同场合,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失的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实质是以新的协议代替原来的合同。    鉴于协议解除合同不一定是因为违约而解除,因此,审判实务必须注意区分具体情况来决定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1)必须是在当事……
在法定解除合同场合,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
在法定解除合同场合,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定金与违约金可否并用?
定金与违约金可否并用?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唉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的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定金是由一方预先给付给对方的,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是物的担保的特定类型;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再行支付的,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较定金有所弱化。正是由于定金的违约金功能上的互通,为避免义务人因其同一行……
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时,是否仍有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
首页> 常用信息> 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时,是否仍有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 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时,是否仍有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言,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108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应予扣除的利益包括哪些?
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应予扣除的利益包括哪些?(1)中间利息。(2)因违约实际减少的受害人的某些税负。(3)商业保险金(4)社会保险金(5)以新替旧(6)毁损物件的残余价值(7)原应支付却因损害事故而免于支付的费用(8)原本无法获得却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
定金应否被认定为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中应扣减之利益?
定金应否被认定为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中应扣减之利益?《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但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用没有明确规定。违约定金也是服务与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救济,从功能上讲其与违约损害金沛辰金彼此一致,而且受害方也没有理由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获取额外的利益,因此,应在解释论上将定金认定为“利益”,从而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从违约损害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违约金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违约金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可否称为《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可否称为《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正是由于格式条款在形式上的多样性,使得其在许多情形下并不能让人一看便知道其为合同条款,所以在实践中必须注意分析。    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以格式条款形式作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约,是否一概归于无效?
以格式条款形式作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约,显然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而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是否可以因此认为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应一概归于无效?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有提请对方注意之义务。如果出卖人对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恰当的提示义务,而相对方仍然同意缔约,人民法院可以认可该约定的效力。因为相对方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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