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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是否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
盖章是否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   盖章只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不宜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而绝对化。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化外在化,与代理人的签字没有本质区别。法人必须通知自然人表达意思表示,因此,只要自然人是无权代理,无论其在合同上签字还是盖章都属于越权行为。在表现代理的构成上,盖章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几率要高于仅签字而没盖章的合同。
什么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如何理解?第52条通过穷尽式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具体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仅凭增值税专业发票能否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仅凭增值税专业发票能否证明货款已经支付?1、   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主要作用在于买受人抵扣进项税,一般情况下不是付款的凭证。2、   在交易惯例中,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以收受价款为前提,而是提供服务、劳务、供货的“从合同义务”,是纳税主体按我国税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其与买受人是否付款并无直接的条件关系。在买受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出卖人不认可的……
车辆登记的性质和作用
如何正确认识特殊动产(如车辆等)登记的性质和作用?目前我国关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谈读书动产的登记具有双重性质。《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中的“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生效之登记,而仅是对抗要件。根据其对潜力的作用,物权登记的效力可以分为设权登记和证权登记。《物权法》视野下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登记显然布局有设权作……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如何认定检验行为是否“及时”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如何认定买受人的检验行为是否“及时”?《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实践中签收单据的做法加以规定,规定签收时应当对数量和产品的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即“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但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
附随义务之违反是否构成瑕疵担保责任?
附随义务之违反是否构成瑕疵担保责任?附随义务,是指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以保护他人之身份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它是在给付义务之外的对固有利益之保护。我国立法对违反附随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如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的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违反主给付义务时,方构成物的……
什么是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具有何种法律特征?
什么是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具有何种法律特征?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以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为目的,即缔约双方约定、一方应向第三人履行特定义务,其通常是使第三人成为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某个合同的受益人,使其取得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作为一种从属于原因行为的从合同,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具备一般从合同的基本特点。但由于此种合同系专为第三人设定利益,故其具有下列特征:(1) 合同约定受领给付的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
《合同法》第64条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对债务人是否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而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即债权人和……
如何认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
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对质量保证金责任适用条件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对质量保证金责任适用条件的影响。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出卖人是否应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
如何确定质量异议期?
如何确定质量异议期?质量异议期即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超过该期限买受人未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标的物质量合格,则买受人再行主张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即丧失了事实和法律基础,人民法院当然不应支持。根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质量异议期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该检验期间即为质量异议期;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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