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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确实无法履行能否解除?
案例介绍:2008年10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让给李某,房屋总价人民币120万元,合同首付款20万,双方约定于2008年11月底前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按未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直至交易完成。同时,合同约定李某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人民币100万元,如无法获得贷款或贷款不足的,由李某在交易过户当日以现金不足。合……
出租没有产权证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出租没有产权证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介绍:2010年1月,某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购买的发一处房屋租赁给王某使用,该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则按月给付租金。2010年低,王某开始拖欠租金,经某公司催讨仍不给付。2011年5月,某公司起诉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而王某抗辩称房屋没有产权证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应给付租金,也不应承担……
告邻居搭违建影响采光和通风 盲人赢回采光权
盲人张先生因不满邻居私搭乱建,影响自家的采光和通风,起诉要求邻居排除妨碍。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邻居表示会主动将挡光的建筑拆除。 张先生是位盲人,膝下无儿无女,长期依靠兄弟照顾。他和马先生均住在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层,两个单元楼门中间有1.5米的间隔,属于公共空地。 马先生在此地建设一石棉瓦棚房,致使张先生家的厨房窗户被遮挡,影响采光和通风。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被马先生拒绝,张先生无奈之下告上法庭,要求……
楼上住户卫生间设在楼下住户厨房之上是侵权还是相邻纠纷
「案情」 原告蒋某向被告上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一套位于五楼的商品房,该套商品房的厨房间,按原先设计属卫生间;楼房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按规定变更了当初的设计。施工结束后,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同单元二至五楼所有套房同一房间的地面上,按照厨房的排水要求,只预留了两个小排水口;二至五楼的住户,也均将其装修成厨房;而同单元六楼套房内同一房间的地面上,却多留了一个用于安放蹲坑或抽水马桶的大排水口。原告……
违建房主告邻家违建漏水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满邻居自建房屋檐漏水,家住海淀区的张先生近日状告邻居孙先生,最终被海淀法院判决驳回。   原告张先生称邻家翻建房屋,一到雨季其南屋檐的水就流到自家北墙上,故起诉要求孙先生拆除部分屋檐并赔偿损失。而孙先生自称建房经过批准,张先生无权要求拆房,且房屋排水方向不会对邻家北墙造成损害。   法庭经审理认为,2007年前后,张先生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将自建房改建成1栋2层楼房;2009年前后,孙……
相邻关系纠纷中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具体运用?
 一、案情及处理结果   原、被告系邻居,均为各自居住房屋的产权人。2002年8月,被告在其房屋的辅助用房(该辅助用房用于厨房灶间使用)的平台上搭建了面积为1平方米的小间,同年9月,原告以被告所搭建的小间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以排除妨碍。    经查明,被告在搭建小间时,未征得规划行政部门的许可。同时还查明,原、被告的房屋在某市旧城区,此处房屋大都建成时间较早,房屋之间间距……
噪声、辐射未超过限值,相邻的铁路企业免责
原告张尚成。被告西安铁路局。被告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尚成诉称:2005年12月起,三被告在与原告住宅相邻的土地上修筑铁路路基,三被告为了省钱,路基与原告住宅距离7米,且将大桥路基抬高两米多,使原告住宅处于低洼,又无防水措施,每逢下雨,大水从桥上全部流入原告住宅,使原告11间房屋地基下沉出现裂缝,墙体松动,成为危房,由于被告在施工中堆土,致使原告住宅……
商品房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
商品房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答: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
商品房综合验收达标就意味着达到了交付条件吗?
商品房综合验收达标就意味着达到了交付条件吗?    答:商品房综合验收达标与达到交付给买受人的条件两者并不能划等号。商品房建成以后,国家规定了强制性的验收制度,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才能进入市场流通,这是为了切实保护好买受人的利益。有时候,买受人可以与开发商约定比综合验收达标更为严格的标准,比如说小区周围的基础设施、卫生环境要达到一种什么标准。经常有这样案例发生,虽说小区的电、水通了但这是临时性……
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过户税费完全由一方负担的约定有效吗?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屋出卖人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而房屋买受人依法应当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税款,其签订的合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该条款是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或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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