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否代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案例介绍:
1994年2月,张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位于本事松江的别墅一套,张某向开发商全额支付了房款,开发商也将房屋交付了给张某,但由于开发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当时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1998年,开发商取得的相关产权证,但未告知张某房屋过户事宜,而是将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进行抵押贷款。2005年,因开发商无力归还借款,房屋被法院查封。
2008年,张某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银行作为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来。在诉讼中,张某表示愿意代开发商向银行归还全部欠款,但开发商和银行均不同意,银行仍要求开发商归还债务,而开发商也不愿意由张某代为归还债务。
律师分析:
本案开发商应当配合张某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是可能的,但前提是房屋必须没有抵押和查封。现房屋已被查封,则必须待开发商还清银行债务,银行撤销抵押,法院撤销查封后,方可以进行过户。本案的焦点就是,张某虽然愿意代开发商归还银行欠款,在开发商和银行均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令由张某向银行归还欠款,然后由开发商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法律上,张某的行为就是债务承担,也就是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货全部债务的行为。对于债务承担行为必须满足5个条件:1、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债务;2、债务承担必须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3、需由债务承担人有真是的意思表示并与原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中一方)达成合意,签订债务承担协议;4、免责式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5、第三人加入到原债权债权法律关系中,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享受原债务人的权利,受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约束。
在本案中,客观上由于开发商和银行均不同意由张某代为偿还欠款,因此无法达成债务承担协议,法院则无法强制判令由张某向银行归还欠款。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令在张某涤除存在与房屋上的抵押权后,由开发商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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