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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致损失,依法也要负赔偿


【案情】

赵某的住宅前系村集体的一处空闲地,2013年底和2014年1月,该村村民委员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该处空闲地划为宅基地,赵某曾在该处空闲地上栽植部分树木。

2015年农历正月,赵某又擅自在该处空闲地上建设一处猪圈。该村村委会要求清除,赵某拒不拆除猪圈、清除树木、将该土地交还原告。该村村委会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拆除赵某所建的猪圈,归还土地。

2015年11月11日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拆除涉案猪圈并清除树木。但在判决生效前,该村村委会擅自拆除并损毁赵某建猪圈的部分原材料,因财产损害赔偿事宜村委会一直未给说法,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赔偿给原告因违法拆毁原告家门前养猪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1970元,包括猪圈价值970元和人工费及材料运费1000元。

经评估公司评估猪圈价值是97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村委会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权依法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中也包括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赵某在村集体空闲地上建设猪圈,损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村委会有权让其拆除猪圈及清除树木,并返还土地。

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和经法律程序拆除之前,村委会擅自拆除并损毁原告建猪圈的部分原材料,且在实际的拆除过程中,并未尽到合理小心的注意义务,对原告的猪圈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应当在因未能保存的原料损失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应结合评估的猪圈价格970元和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认定被告应承担的数额。

由于原告是非法侵占被告的土地,并且在被告履行职务要求原告拆除猪圈后,没有拆除,所以原告的过错较大,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是在判决书生效前未经法律程序擅自拆除的,过错在后并且较小,所以原告承担700元,被告承担270元比较合适。

对于原告主张的人工费及材料运费1000元,因原告的猪圈是非法建筑物,并且即使被告在拆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义务,也不可能保留其价值,属于在拆除时必然损失的价值,不是因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所以法院对赵某的该项诉求应不予支持。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可以认识到国家机关、企业、个人因拆除非法建筑物,造成其所有者遭受损失时,也应依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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