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8日,某商城因玻璃墙面清洗需要,遂到找到劳务人员洪某等四人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清洗费2000元,工具自备。2012年10月11日早上,洪某等四人遂商城的玻璃墙面进行了清洗。干了30分钟左右,洪某的吊绳突然断裂,摔落到地面上,遂被急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后洪某住院治疗。此间,商城垫付医疗费5000元并支付现金20000元。2012年3月1日,洪某以商城雇用其从事劳务中受伤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商城赔偿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80000余元。
【观点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还是加工承揽?
2、商城是否需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1、本案商城一次性给付洪某等人2000元的报酬,清洗工具由洪某等人自备,如何进行清洗由洪某等人自主决定,商城自始自终不作任何的安排或指挥,洪某等人只需将清洗成果交付给商城即为完成工作。因此,双方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商城存在选任过失。但这种过失并非属于洪某受到伤害的直接或者主要的原因。洪某受伤是因其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所造成。对于其没有特种作业的操作证,洪某属于明知而商城属于应知而未知,故商城仅因选任过失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商城的玻璃墙面清洗属于高空特种作业,但洪某并没有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此商城具有选任过失。但洪某等人在清洗过程中,商城并无任何指示,不存在指示过失。故判决由商城承担30%的赔偿责任。洪某主张的80000余元费用依法予以认定70000元,其中商城应当承担21000元。但因被告商城已经支付了25000元现金,故商城在本案中不再向洪某支付赔偿款。遂判决驳回原告洪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