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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及适用程序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请求损害赔偿一方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对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将不予支持。无过错方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权利人只能基于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大多情形下必须与离婚一并提出,少数情形下可在离婚后单独提出。

2.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1项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要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

3.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2项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这里的“一年”应为除斥期间。

4.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牵连之诉的诉讼请求合并。

5.      《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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