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已满18周岁的子女,起诉要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情况,对此,实践中做法不一。多数人主张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1、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也规定: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厚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已满18周岁的公民,在法律上是被推定为有独立生活能力人的,故其学费及生活费应自行解决。2、《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做出了解释,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为安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就明确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排除在外了。因此,已满18周岁的子女应通过勤工俭学等手段自行解决大学学费及生活费,向父母索要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父母自愿支付的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