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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主体的范围


赡养义务主体的范围确

根据法律的规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赡养人的配偶但是由于其他地位不同,所以对其要求也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作出区分。

1、  被赡养人的子女。由于赡养关系的成立条件之一是赡养人具备赡养能力,这一条件除了包含赡养人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外,还包含了赡养人的年龄限制。一般认为,只有成年子女才具备完全的赡养能力。同时由于子女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还应当是已经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因为未成年子女或者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身还需要父母的抚养,不可能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2、  被赡养人的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为《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  特殊情况下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承担条件包括:(1)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身是具备赡养能力的成年人;(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确实不具备赡养能力;(3)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需要赡养的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4、  赡养人的配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赡养人的配偶为法定的赡养义务人,但是却强调其对赡养人赡养义务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赡养人死亡,那么该赡养人的配偶在法律上并没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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