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质量异议期?
质量异议期即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超过该期限买受人未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标的物质量合格,则买受人再行主张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即丧失了事实和法律基础,人民法院当然不应支持。根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质量异议期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该检验期间即为质量异议期;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剃齿质量异议,且该合理期间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质量保证期为最长合理期间,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例外情况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两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