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承担了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案例介绍:
葛先生与张小姐于2000年结婚,2003年张小姐怀孕并生育一子。2012年,葛先生无意间发现儿子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子,遂带着儿子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确认张小姐2003年生育的儿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张小姐对此也认可。为此,葛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姐返还自己10年来抚养儿子所花费的费用人民币3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葛先生并未起诉张小姐要求离婚,只是要求张小姐返还自己10年来抚养儿子所花费的费用。他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 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指出: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受欺骗支出的抚育费用,是没有规定的。一般这样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受欺骗支出的抚育费用,则应当根据过错原则,判令由女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用。
法院处理:
法院最终驳回了葛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