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侵害胎儿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案例介绍:
郑女士已怀孕有了3个多月。2013年3月的某天,郑女士的丈夫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经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5月,郑女士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其中主张胎儿的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被告则认为未出生的胎儿不属于民事主体,以其名义要求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未出生的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权,但本案中是否郑女士未出生的胎儿就一定不能主张抚养费的赔偿了呢?律师认为并非如此。现行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一般会中止案件的审理,待胎儿出生,如果胎儿死于母亲腹中货出生时即为死婴,则主张抚养费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胎儿出生时为活婴,则可以婴儿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审判结果:
本案法院即中止了案件的审理,几个月后郑女士顺利产下一儿子,法院即支持了郑女士要求肇事赔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