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户外探险旅行发生损害能否要求同行人员赔偿?
案例介绍:
2010年7月,小季在某网站发帖召集“驴友”共同至一户外山区探险旅游。小张、小王等数10位网友报名参加。8月5日,大家结伴前往探险,当晚因活动区域地势险峻,团队决定在河谷平坦出露营。次日凌晨,突发暴雨导致河水暴涨,团队露营地被河水淹没,小张在混乱中被河水冲走,其他队员经自救、互救脱险。小季脱险后发现小张失踪,即电话报警。几日后,小张的尸体在河下游被找到。
2010年10月,小张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季等9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70万元的70%,即49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分析:
对于“驴友”结伴野外旅行或探险,参与人均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且预见这样的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各参与者之间对于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野外旅行或探险应当有参与者分担民事责任,给予损害者经济上适当的补偿。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各方均没有过错,所以不应当赔偿。
审判结果:
法院最后判令小季等9人分别赔偿小张父母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