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非产权人永久居住权 无法实现引索赔
孙子继承爷爷遗产,承诺父亲永久居住权,后要求析产。居住权无法实现,父亲向其子索赔四十五万元补偿。
黄甲系黄乙的父亲,黄丙系黄乙的爷爷。黄丙年老体弱,欲将房产过户给黄甲,黄甲出于对黄乙的爱子之情,让黄丙直接将房屋40%份额遗赠给黄乙。交换条件为黄乙承诺黄甲永久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一年后,黄乙通过争诉对于房屋进行了析产,由于与其他共有人无法达成共识,且对房屋整体缺乏支配力,造成其对于让黄甲永久居住的承诺无法实现。黄甲起诉要求黄乙以平均寿命76岁为标准,补偿房屋租金逾45万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认定,永久居住权的租金补偿无依据,酌情判决黄甲支付黄乙一次性补偿5万元。
本案承诺书并未侵犯遗赠人的生前权益,内容合法有限,但效力仅限于原、被告之间,上海律师认为对于其他共有人没有约束力,部分产权人对于非产权人的居住承诺无法实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