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上海房产律师欢迎您~

转让价低于市场价 180万房子只到90万? 法院判无效


转让的房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80万的房子只卖不到90万? 法院判买卖无效

【案例】

2010年9月曹某由于做生意缺乏资金,先后多次向好友夏某借款150万用于弥补生意亏损。

谁知曹某生意失败,约定时间内未能还清欠款且夏某多次催讨未果。2013年12月10日夏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与其妻子共同偿还1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通过协调,曹某在市郊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市价约180万左右,其打算3个月内按市价出售后应该可以偿还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曹某夫妇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夏某150万元借款及产生的利息。

谁知就在还款前一个月,夏某从朋友处得知曹某夫妇将这套市价估计接近180万元的房子以9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了第三人黄某,黄某一次性付款后与曹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夏某无奈再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曹某夫妇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后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约为195万元。

【评析】

债务人若低价转移财产,交易可判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另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房产的市场价为195万,实际转让价格只有90万,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审判】

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从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处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约为19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曹某夫妇转让的房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其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撤销。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上海房地产律师移动端指引添加微信红色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