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7月,老杨和郑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郑某将其拆迁房所享有的购买一套安置房屋的权益以3万元转让给老杨,老杨使用郑某名下的拆迁证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属老杨所有,手续及购房全部资金和费用由老杨办理和承担,郑某有义务协助老杨办理,日后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费用由老杨承担。
协议订立后,老杨付清了转让款。2009年10月,老杨以郑某名义交付了订房款,后又陆续付清全部购房款。2012年10月,根据政策,老杨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源可进入市场交易。老杨遂去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但郑某以“房子不想卖了,要自己居住”为由拒绝过户。
老杨遂向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拆迁安置房购买的权利或者拆迁安置房都属于一种民事私权利,根据私权利的特点,只要法律没有对其作出强行限制的规定,即可认为允许权利人自由处分。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拆迁证和拆迁安置房的买卖进行强行限制规定。由此可以推定,对于合法自愿的拆迁证或者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对于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一方支付价款,一方交付房屋,并在条件成就时协助过户。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系拆迁户因其房屋被拆迁而享受的一种安置待遇,其性质属拆迁户的私权利,对于该权利的转让法律并未明令禁止,现两郑某出于种种原因而将该权利转让给老杨并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也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双方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老杨已购买了拆迁安置房,郑某应当协助其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但郑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目前,当地政府已取消了对安置房交易的限制,使安置房过户成为可能,故老杨和郑某完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老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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